允許記者對其他人員進行拍攝取證,卻不允許對自己拍照,稱自己有“肖像權”。近日,黑龍江省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霸道作風令記者十分不解(7月20日《廣州日報》)。
  當記者表示,核查礦難過程是正常採訪,需要拍照留證時,這位副市長依然態度蠻橫地說:“我有自己的肖像權,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,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?”這位副市長拒絕拍照的辯詞雖然只有寥寥數語,卻傳遞著豐富的信息。其蠻橫的態度就是徹頭徹尾的官僚主義作風,即便記者有錯,作為領導幹部也不應該以這樣的態度來指責他人。
  而該副市長關於肖像權的辯護更是充分暴露出其法律常識的匱乏,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,“公民享有肖像權,未經本人同意,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由此可見,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,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:一是未經本人同意;二是以營利為目的。記者在礦難現場的新聞攝影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,另外副市長作為公眾人物,其人格權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讓渡於公共知情權,搞不清何為肖像權原因無外乎法律學習的欠缺,對法律法規的一知半解、略懂皮毛,以至於在公共場合鬧出笑話。而厭惡媒體的做法更是折射出其處理輿情危機能力的短板,不會與新聞媒體打交道,缺乏善待媒體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。
  現實中,一些領導幹部不懂法、不願意學法導致依法行政始終跛腳,一些領導幹部談媒體色變,導致公信力滑坡。從這種不顧形象毫無風度的拒拍行為管中窺豹,可以看出有些領導幹部在學習法律知識、與新聞媒體打交道方面還有很多功課要補。
  重慶 劉勛/法律工作者
  (原標題:拒拍市長應該補法律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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