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(記者 韓潔 程士華 高立)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京舉行,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、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等。其中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,進一步強化了有關厲行勤儉節約、反對鋪張浪費的規定。
  嚴控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
  地方黨政機關熱衷興建豪華樓堂館所問題,歷來為公眾詬病,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時有發生。對此,預算法三審稿在多處做出規定。
  如三審稿在預算編製環節增加規定“嚴格控制各部門、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”;預算執行環節增加“各級政府、各部門、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,不得虛假列支”。
  此外,在法律責任環節增加規定:“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,責令改正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、開除的處分。”
  征收“過頭稅”將嚴懲
  每逢經濟不景氣,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目標,便常常採取收“過頭稅”這種殺雞取卵、竭澤而漁的徵稅方式,軟硬兼施,讓企業把將來的稅收提前繳、本可不交的稅收必須交等,令企業苦不堪言。
  值得關註的是,二審稿在違規追責部分提及稅政徵管違紀行為時僅限定為“擅自減徵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預算收入”,三審稿則將這一違規行為增加了“擅自多徵、提前征收”內容。
  此外,三審稿還強化了追責規定,提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旦出現違規行為,責令改正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處分。
  收支有遺漏要追責
 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,在壓縮嚴查公款吃喝、公車私用、公費旅游的過程中,個別部門挖了東牆補西牆,公款招待查得嚴了,吃喝招待費往會議費中轉移,會議費查的嚴了,就往培訓費中轉移。
  預算法三審稿明確針對四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,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。
  這四種行為包括:未依法按程序編製、報送預算草案、預算調整方案、決算草案和部門預決算以及批覆預決算的;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的;違法違規擅自調整預算或變更的;以及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預決算、預算調整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的。
  相關報道見A5版  (原標題:超標建樓堂館所直接責任人或撤職開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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